历史文化学院研究生学费住宿费交纳暂行规定
发布: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浏览:741 时间:2014/1/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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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,研究生教育是有偿教育,研究生交纳学费是研究生培养经费的重要补充,所交学费仍主要用于研究生的培养。根据学校研究生部研究生交纳学费住宿费的相关规定,结合历史文化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一,所有研究生必须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。如欠交学费住宿费,不得参加学校和学院的各类奖助学金、优秀研究生、优秀研究生干部等奖项的申报评审。
第二,学费住宿费交纳的具体时间规定如下:
1. 第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须在入学报到时足额交纳,否则不予输办理相关手续。
2. 第二学年的学费住宿费须在第三学期的12月1日之前足额交纳,如未能按时交纳,不得使用学院规定的访学费,第四学期不能申请进入中期考核。
3. 第三学年的学费住宿费须在第五学期的12月1日之前足额交纳,如未能按时交纳,第六学期不能申请进行答辩,不得使用学院规定的毕业论文打印费和答辩费。
第三,研究生辅导员及时向各研究生导师反馈研究生学费住宿费交纳情况,研究生导师应敦促其研究生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。
第四,研究生如确实因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住宿费,原则上应建议退学。
第五,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2010年1月15日